TO/RTO、CO/RCO 等催化燃烧设备进行烟气含氧量折算,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。
1)为保证废气燃烧充分需要补充空气的,应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%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,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。
2)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、氧化反应需要,不需额外补充空气(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,以及RTO/RCO 的吹扫风),则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,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。同时,RTO、CO/RCO 需满足《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 1093—2020)、《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 2027—2013)等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设备运行的相关规定,如燃烧温度、停留时间、空速等。
废气进入燃烧装置的废气含氧量满足自身燃烧、氧化反应需要,不需额外补充空气的情形,通常包括以下几种:
①车间、工位、设备等通风作业产生的废气,废气中含氧量21%
②因安全考虑,当进入燃烧装置的有机物浓度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% 时,应兑入适量空气使其浓度降低爆炸极限下限的25% 以下,但应注意不要过量稀释,否则增加后续燃烧装置的能耗和治理难度;
③因工艺需要,一些高温废气需要采取混风方式冷却降温,一些强腐蚀性废气需要采取混风方式降低腐蚀性,应注意不要过量混风,否则增加后续燃烧装置的能耗和治理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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